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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市思明区私营企业协会

章程修改说明

 

一、修改章程的主要依据

这次章程修改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制订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中个协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修改章程的必要性

《厦门市思明区私营企业协会章程》是2003710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经过四年多的实践,基本符合协会的工作性质,与市私营企业协会章程的精神是基本一致,对于指导协会工作,促进我区非公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省“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战略的提出,和随着我市行政区划的重新调整,有必要根据形势的发展和要求对章程进行必要的修改。为了适应当前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和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结合我区经三区整合后,思明区委提出的把思明区建成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先行区和示范区的实际,对原章程反复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2007117日经第二届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将本会《章程》(草案)提交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修改后新章程的结构

本协会章程的结构,按照示范文本的要求,并结合本会的实际,将总则作为第一章,从第二章起依次为: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会员;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附则。原来的八章48条调整为八章51条,比原章程增加了三条,在内容结构上作重新编排和调整。

四、修改内容说明

第一章:总则。原有的章程有五条,修改后的章程有六条,新增加了一条即第三条: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思明区民政局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一条:将原“厦门市开元区私营企业协会”改为“厦门市思明区私营企业协会”。

将原来的第三条改为第四条并将原来的宗旨改为“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协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私营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大力促进私营经济的发展,教育、帮助全体会员诚信、守法、文明经营,为构建和谐社会和三个文明建设服务。”

原来的第四条改为第五条,并将原来的“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元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开元区民政局、社团组织厦门市私营企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改为“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厦门市思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思明区民政局、社团组织厦门市私营企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原来的第五条改为第六条并将原来的本协会办公地址:厦门市湖滨东路54号开元工商分局办公楼二楼改为“协会的办公地址:厦门市湖滨东路54号思明区企业服务大厅”。

由于总则增加了一条,后面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依此类推。

第二章业务范围多增加了活动原则。

业务范围由原来的七条增加到现在的十条。增加了(六)为会员企业无偿代办企业注册、年检、变更、注销等手续,帮助会员企业申报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推荐参加“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评选以及年检免审的申报等与工商行政管理相关的服务。(七)提前通知会员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办理企业年检手续,对超期年检的会员企业给予提示。(八)通过免费向会员企业赠送市私营协会创办的《厦门个私经济》刊物和协会网站等为会员企业提供国内外市场动态,为会员企业发展提供决策的参考。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各种形式的经贸活动。赴境内外开展参观、考察、为会员企业开拓市场,对外投资提供帮助。其余的七条也都增加了内容,主要是体现协会扩大服务的领域和服务的受益面。

第二章增加了第八条、本协会的活动原则共有四项。主要强调了协会的活动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以及民主办会、工作自主、经费公开的原则。

第三章会员第十条第三项“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改为“遵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文明守法,无因违法经营被司法部门处罚过”。主要体现协会面向广大私营企业,只要遵纪守法就可申请入会。

第十条的第四项“团体会员:凡经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元分局核准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符合以上条件的,可成为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团体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的人与本协会联系;”改为凡经思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符合以上条件的,可成为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团体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的企业联络员与本会联系。主要强调了企业联络员制度。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的权利由原来有七项权利增加到八项权利,增加了第八项,“有优先获得本协会的刊物、信息资料和浏览本协会网站权”。

第十三条会员义务原来有五项,现增加到七项,增加了第四项“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培训和讲座;”第五项“遵守本会制定的各种自律准则及规范。”并将第一项“执行本协会的决议”改为“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本协会信誉”。原来的第四项改为第七项。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时应于一个月前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会员义务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改为“会员退会时应向本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会员义务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以及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退会应交还本会发给的会员证。协会将公开公告,停止其会藉及一切服务。”更进一步地体现了退会自由的原则和加强了会员证的管理。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增加了第十六条“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强调了协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突出了理事会的权利。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现改为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主要是考虑到理事刚熟悉工作就要换届,不利于协会的工作。因此每届增加了一年。

理事会多增加了一条即第二十四条“理事因工作调动或调任时,其所担任的理事职务随之终止;其理事空缺,可由该理事单位另行选派,经理事会审议增补调整;理事单位因合并、分立或撤消,其理事增减或调整,须报理事会审议确定,并须提请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理事无故缺席理事会议达三次,常务理事无故缺席常务理事会议达六次,视为自动放弃理事或常务理事职务、其理事或常务理事空缺,由理事会重新审议推荐,提请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主要加强了理事的管理,加强理事会的纪律。

第八章附则原来是三条现改成两条,即将原来的四十六条和四十八条合并为现在的第五十条即“本章程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经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并经20071129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原来的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改为现在的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相悖,应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再次体现了章程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思明区私营企业协会第二届理事会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厦门市思明区私营企业协会章程

20071129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厦门市思明区私营企业协会(Private Enterprises Association of Siming District,Xiamen英文缩写PEASMXM)(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本区私营企业,及其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思明区民政局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协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私营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大力促进私营经济的发展,教育、引导全体会员诚信、守法、文明经营,为构建和谐社会和三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厦门市思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思明区民政局、社团组织厦门市私营企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厦门市湖滨东路54号思明区企业服务大厅。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了解会员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情况,研究私营企业在大社会环境下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扶持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法律、法规、做好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通过多种手段维护会员的正当经营和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开展政策、法律、法规咨询和法律帮助,受理会员的投诉案件。

(三)组织交流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经验,帮助私营企业了解市场,举办各种类型的企业管理知识培训班、讲座,为会员企业员工提供经营管理和专业知识学习、培训创造条件,与区工商局联合举办企业联络员培训班,无偿为会员企业提供工商法规、企业注册登记政策等方面的培训。

(四)帮助会员企业建立党、团、工会、妇女组织,并开展活动。

(五)根据会员企业的要求,组织会员企业与金融、税务、公安、环保、劳动、国土、工商等有关政府职能部门之间开展对话、座谈,为会员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交流搭建沟通平台。

(六)为会员企业无偿代办企业注册、年检、变更、注销等手续,帮助会员企业申报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推荐参加“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评选以及年检免审企业的申报等与工商行政管理相关的服务。

(七)提前通知会员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办理企业年检手续,对超期年检的会员企业给予提示。

(八)通过免费向会员企业赠送市私营协会创办的《厦门个私经济》刊物和协会网站等为会员企业提供国内外市场动态,为会员企业发展提供决策的参考。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各种形式的经贸活动。赴境内外开展参观、考察、为会员企业开拓市场,对外投资提供帮助。

(九)宣传会员中诚信经营、爱国守法的好人好事,组织各类评比表彰活动,积极与区人大、政协、工会、文明办协调,为会员企业评选劳模、创文明单位及参政、议政创造条件。

(十)关心会员生活,组织私营企业兴办各种福利事业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第八条 本协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

(二)本会开展各项活动,文明有益、诚实守信、公开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和其他部门的利益。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四)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的原则,做到工作自主、经费公开。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遵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文明守法经营,无因违法经营被司法部门处罚过;

(四)团体会员:凡经思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符合以上条件的,可成为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团体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的企业联络员与本协会联系;

(五)个人会员:凡在思明区工商局依法登记成立的私营企业,包括以自然人为主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和有关人士,符合以上条件的,可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和会员登记表;

(二)经会长按照本章程的第八条规定审查批准;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要求协会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请求权;

(七)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八)有优先获得本协会的刊物、信息资料和浏览本协会网站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本协会信誉;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公益性任务;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培训和讲座;

(五)遵守本会制定的各种自律准则及规范;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按时、按标准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时应向本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会员义务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以及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退会应交还本会发给的会员证。协会将公开公告,停止其会藉及一切服务。

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办理注销登记或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会员,其会藉自然消失。其担任的会内职务自动免去。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协会章程,损害本协会信誉和利益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开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并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结算报告;

(四)批准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五)决定本会的终止和清算工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本会设置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对外代表本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本会内部管理规定;

(八)决定设立或撤消本会办事机构及下属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并领导其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随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因工作调动或离任时,其所担任的理事职务随之终止;其理事空缺,可由该理事单位另行选派,经理事会审议增补调整;理事单位因合并、分立或撤消,其理事增减或调整,须报理事会审议确定,并须提请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理事无故缺席理事会议达三次,常务理事无故缺席常务理事会议达六次,视为自动放弃理事或常务理事职务。其理事或常务理事空缺,由理事会重新审议推荐,提请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主持或会长委托秘书长主持。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除(三)项以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审核财务管理和执行情况;

(七)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编辑出版刊物收入;

(七)有偿服务性收入;

(八)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经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并经20071129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相悖,应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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